卷六·证慝

  183、孙宝称馓(曹冲一事附)汉孙宝,为京兆尹。有卖散者,偶与村民相逢,击落散尽碎。村民认填五十枚,卖者坚言三百枚,因致喧争。宝令别买散一枚,称见分两,乃都称碎者纽折,立见元数。众皆叹服。旧不着出处。

  按:魏太祖时,孙权致巨象,欲知其斤重,访之群下,莫能出其理。邓哀王冲方数岁,请:“置象大船之上,刻水痕所至,而称物以载之,校可知也。”与称散之理同矣。宝以散一枚之重,校碎者之重,其枚数立见;冲以载象所至之痕,校称物之痕,而斤重可知;皆其智有余也。夫片言可以折狱者,何其为人信服至于如此哉?盖以智有余而言中理,故尔。欺诳之慝,以此为证,而不可讳矣,彼焉得不服耶!是故片言可以折狱也。

  184、张举烧猪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诉于官。妻不服。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烧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鞫之,服罪。旧不着出处。按和凝所著二十九条,皆以时代为次,其书举事在吴人之末,晋人之前,岂非孙氏之臣乎?但先既云吴废帝孙亮,则此宜云吴张举,不当于姓名下言吴人耳。句章,属会稽郡。

  按:孙宝以散一枚之重为证,而诳言三百枚之慝显矣;张举以死猪口中之灰为证,而诳言夫烧死之慝显矣:是谓慝未显者,以物证之,则不可讳也。然则庄遵守尸,而首有蝇集,为核奸有效,岂若张举验尸,而口无灰入,为证慝尽理乎?

  185、傅琰破嗉(许宗裔一事附)宋傅琰,为山阴令。有两人争鸡,琰问:“鸡早何食?”一云粟,一云豆。乃杀鸡破嗉,而有粟焉,遂罚言豆者。旧出南史本传。

  按:释冤门许宗裔之验赃也?问:“线胎心用何物?”一云杏核,一云瓦子。开见杏核,而罪言瓦子者。其术盖本于此。

  186、顾宪之放牛(于仲文一事附)宋顾宪之,元徽中为建康令。时有盗牛者,被主者所认,盗者亦称己牛,二家辞理等,前后令莫能决。宪之至,覆其状,谓二家曰:“无为多言,吾得之矣。”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迳还本主宅,盗者始伏其辜。发奸擿伏,多如此类,时人号曰神明。旧出南史顾凯之传。宪之其孙也。

  按:证以人,或容伪焉,故前后令莫能决,证以物,必得实焉,故盗者始服其罪。于仲文放牛事已见擿奸门,与此正相类。其异者,彼之家远而有牛群,此之家近而无牛群也。随事制宜,然后放之,理无异焉。

  187、李惠拷皮(傅琰一事附)后魏李惠,为雍州刺史。人有负盐负薪者,同释重担,息于树阴。二人将行,争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群下以为戏言,咸无应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服而就罪。凡所察究,多如此类,由是吏民莫敢欺犯。旧出北史本传。

  按:傅琰之为山阴令也,有卖糖姥与卖针姥争丝一团,琰令挂丝鞭之,有少铁屑焉,乃罚卖糖姥。鞭丝击皮,事异理同,皆以物为证者也。

  188、慕容彦超赐酒汉慕容彦超,帅郓。有役人盗食樱桃,主吏白之,不服,彦超慰喻曰:“汝辈岂敢盗吾所食之物,主吏诬执,不须忧惧。”各赐以酒,密令入藜卢散于酒中。既饮,即吐,有樱桃在焉,于是服罪。此盖和所闻之事。

  按:俗有入口无赃之语,此说足以破之。然事既细微,鞫亦刻薄,何足道哉!

  189、欧阳晔视食欧阳晔都官,知端州。有桂阳监民争舟相殴死,狱久不决。晔出囚坐庭中,去其桎梏,而饮食之。讫,皆还于狱,独留一人。留者色动,晔曰:“杀人者汝也。”囚不知所以然。曰:“吾视食者皆以右手持匕,汝独以左。今死者伤右肋,此汝杀之明也。”囚泣曰:“我杀之,不敢以累他人。”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晔已观其验状,云伤右肋死,故因饮食视所用手。彼独左手持匕者,乃是殴杀之人也。以此为证,其辞自屈,与钱维济辨诬之术同矣。苟非尽心察狱,则亦岂能然耶。

  190、王璩揭简王璩寺丞,尝为襄州中卢令。有贼系狱,讯治久之,不能得情。偶于贼橐中得故简,而揭视之,乃房陵商人道为贼所掠者,贼即引服。不尔几脱。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智算所及,偶然得之耳,亦可见璩之治狱能尽其心。鞫狱之情,昔人赖于证也,欧阳晔以右肋之伤为证,而殴杀者辞穷;王璩以橐中之简为证,而劫掠者情得。证慝之术,焉可忽哉。

  191、王曾判田(曾谔一事附)王曾丞相,少时谒郡僚,有争负郭田者,封畛既泯,质剂且亡,未能断决。曾谓:“验其税籍,曲直可判。”郡将从之,其人乃服。见沂公言行录。

  按:界至不明,故起争讼;契书不存,故难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见近时小说。

  此亦以籍为证者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此证慝之术所以可贵也。

  192、韩亿示医韩亿参政知洋州时,土豪李甲者,兄死,迫嫁其嫂,因诬其子为他姓,以专其赀。嫂历诉于官,甲辄赂吏使掠服之。积十余年,其诉不已。亿视旧牍,未尝引乳医为证。一日,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众无以为辞,冤遂辨。见本传。

  按:尝云:“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固当兼用之也。然证有难凭者,则不若察情,可以中其肺腑之隐;情有难见者,则不若据证,可以屈其口舌之争。两者迭用,各适所宜也。彼诬其子为他姓者,所引之证,想亦非一,独未尝引乳医,则其情可见矣。故尽召其党,以乳医示之,既有以中其肺腑之隐,又有以屈其口舌之争,则众无以为辞,而冤遂辨,不亦宜乎!

  193、程颢辨钱程颢察院,初为京兆府鄠县主簿。民有借其兄宅以居者,发地中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言:“无证左,何以决之?”颢曰:“此易辨耳。”问兄之子曰:“尔父藏钱几年矣?”曰:“二十年。”遣吏取千钱,视之,谓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则遍天下。此钱皆尔父未藏前数十年所铸,何也?”其人遂服。令大奇之。见程颐侍讲所撰行状。

  按: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彼言地中藏钱是其父所藏者,取钱验之,皆古钱也,又岂能选择古钱藏之耶?以此为证,妄诉明矣。是故其人不敢不服也。

  194、李南公捏痕李南公尚书知长沙县时,有斗者,甲强而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召使前,自以指捏之,曰:“乙真而甲伪也。”讯之,果然。盖南方有榉柳,以叶涂肤,则青赤如殴伤者;剥其皮,横置肤上,以火熨之,则如棓伤者,水洗不落。但殴伤者血聚则硬,而伪者不然。南公乃以此辨之也。闻之士林。

  按:斗殴之讼,以伤为证,而有此伪,岂可不辨?故特着焉。

  195、李处厚沃尸太常博士李处厚,知庐州慎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尸,以糟胾灰汤之类薄之,都无伤迹。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旧书吏也,知验伤不见迹,请用赤油伞日中覆之,以水沃尸,迹必立见。”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自此江、淮间往往用其法。见沈括内翰笔谈。  按:凡据证折狱者,不唯责问知见辞款,又当检勘其事,推验其物,以为证也。则验伤者宜尽心焉。故书南公捏痕事,又以处厚沃尸事继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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