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核奸

  153、周于语尸后汉周于,迁召陵侯相。廷掾惮于严明,欲损其威,乃晨取死人断手足,立寺门。于闻,便往至死人边,若与死人共语状。阴察视口眼有稻芒,乃密问守门人曰:“悉谁载篙入城者?”门者对:“唯有廷掾耳。”又问铃下:“外颇有疑吾与死人语者否?”对曰:“廷掾疑君。”乃收廷掾考问,具服:“不杀人,取道边死人。”后人莫敢欺者。旧出后汉书本传。语尸事,又见擿奸门。  按:于视口眼有稻芒者,迹也;若与死人共语者,谲也。以迹推核其事,以谲发擿其情,乃复密问,以相参考,而奸人得矣。是故后人莫敢欺也。

  154、国渊比书(王安礼、葛源二事附)魏国渊为魏郡太守时,有投书诽谤太祖者,太祖疾之,必欲知其主名。渊请留其本书,而不宣露。书中多引二京赋,乃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辇,而少学者。其简开解少年,欲遣就师。”功曹差三人,临遣引见,训以“所学未及二京赋,此博物之书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师,可求能读者从受之。”旬日,得能读者,遂往受业。吏因请使作笺,比方其书,似出一手。收问,服罪。旧出魏志本传。

  按:王安礼右丞知开封府时,或投书,告一富家有逆谋,都城惶恐,安礼不以为然。后数日,有旨根治。搜验富家,事皆无迹,因问:“曾与谁为仇?”对以:“数月前,鬻状马生者,有所贷而弗与,颇积怨言。”于是密以他事绾马生至对款,取匿名书校之,字无少异,讯鞫引伏。此乃用渊核奸之术者也。见近时小说。  葛源郎中为吉水令时,捕与寡妇间语者,验其对。事已见察奸门。是亦用渊核奸之术者也。

  155、韦皋验簿(陈执方一事附)唐韦皋,镇剑南。有逆旅,停止大贾,赀货万计,因病毒之,十隐七八,遂以致富。皋知其事,未及发觉。复以北客苏延病死报于府。延,太原人,商贩蜀川。使验其簿,已被换易。寻究经过,辞多异同。遂敕店主与同店者立承欺隐,凡数千缗,诸胥分受者二十余人,悉以付法。由是剑南客免横死。旧不着出处。

  按:陈执方大卿知均州时,汉上舟子,数溺商旅,取货财,辄以险为解。执方捕案,悉置于法。因取近滩数家,除其徭役,使表水险涉者,因此得不横死。与皋核奸之术颇同也。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156、张辂入穴已见惩恶门。

  157、狱史涤墨江南大理寺,尝鞫杀人狱,未能得其实。狱史日夜忧惧,乃焚香恳祷,以求神助。因梦过枯河,上高山。寤而思之,曰:“河无水,可字;山而高,嵩字也。”或言崇孝寺有僧名可嵩,乃白长官下符摄之。既至,讯问,亦无奸状。忽见屦上墨污,因问其由,云:“墨所溅。”使脱视之,乃墨涂也。复诘之,僧色动。涤去其墨,即是血痕,以此鞫之,僧乃服罪。见吴淑校理秘阁闲谈。

  按:可嵩事与冯昌类矣。然未见奸状时,若不着血污之屦,将何以核其奸乎?盖获冥助,如萧俨祷神而雷震牛死,非智算所及也。和凝尝曰:“洁诚斋戒,祈获佑于上穹;锐意典坟,思有得于邃古。”兼此二者,用以折狱,谅无难矣。

  158、王利求卒王利屯田通判沧州时,遣三卒至都下,二人者共害一卒,取其赍装,反以卒逃状闻。利疑其奸,密遣吏自郡至都,以物色求之,得其实。二人即服罪。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利所以疑其奸者,卒之色辞必有异也。君子固不可逆诈,亦不可受欺,疑而核之,理当然也。

  159、张式穷诘(李景略一事附)张式郎中知寿州,民有缢其妻而以自杀告者,吏受赇实之,式穷诘立服,人称其明。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唐李景略,初辟李怀光朔方节度府巡官。五原将张光杀其妻,以赀市狱,前后不能决。景略核实,论杀之。既而有若女厉者进谢廷中,如光妻云。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式之核奸,颇亦类此。且人缢之,与其自缢,伤迹有异,验则知矣。吏既受赇,以非为是,必于验状有可疑者,苟能听察,以理穷诘,彼虽巧诈,将何所逃!人称其明,不为过也。凡附着之事,或以后证前,或以古明今,随事变文,无定例也。

  160、葛源亲鞫葛源郎中提点湖北刑狱时,鄂州崇阳大姓与人妻谋杀其夫,而州受赇出之。源使再劾,劾者又受赇,狱如初,而源终以为不直。其弟诉于转运使,虽他在事者,亦莫不以为冤。遂亲往鞫问,不复置狱,卒得其奸赇状,论如法。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盖布耳目,察民事,而先知其为奸受赇者,故再劾不得其情,而终以为不直。亲往鞫问,然后得之。罪状既明,议者自服,监司之职当如是也。

  161、李兑解缢(李应言一事附)李兑尚书知邓州。有富人搏其仆至死,系颈弃井中,以自缢为解。兑曰:“投井固不自缢,自缢岂复投井。此必吏受赇,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兑,熙宁五年终于工部尚书。

  按:李应言谏议为开封府判官时,京师富民陈氏杀佣作者,而诬以自经死。事觉,辄逃匿不获。应言指其豪横,交结权要,请严捕之。及出知河阳,而事遂缓。应言,庆历三年终于右谏议大夫。二事并见本传。

  此皆善核奸者,唯陈氏幸免为可惜也。

  162、朱寿昌探情(侯咏一事附)朱寿昌中散知阆州,大姓雍子良屡杀人,挟财与势,故得不死。时又杀人,赇其里民,使出就吏。狱具,觉其奸,引囚并左右讯之,囚对如初。寿昌告之曰:“尔以死代人,毋令有悔。吾闻子良与汝钱十万,纳汝女为子妇,许嫁其女汝家,有之乎?”囚色动。又告之曰:“汝且死,书券抑汝女为婢,指十万为佣直,而嫁其女于他人,汝将奈何?”囚悟,泣下,乃以实对。立取子良置于法,一郡以为神明。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大理评事侯咏为虢州录事参军时,土豪赵宝者杀人,诬其佣,令代死,且赇吏成其狱。咏辨状,立正之。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与子良事颇相类也。一赇狱吏使以佣代,一赇里民使以身代,其为奸等耳。咏能辨狱吏受赇之状而正其罪,寿昌能探里民受赇之情而得其实,是皆善核奸者也。

  163、范纯仁劾毒范纯仁丞相知河中府时,录事参军宋儋年会客罢,以疾告,是夜暴卒。盖其妾与小吏为奸也。纯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会儋年子以丧柩归,移文追验其尸,九窍流血,睛枯舌烂,举体如漆。有司讯囚,言置毒鳖胾中。纯仁问:“鳖胾在第几巡?岂有中毒而能终席耶?必非实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归,置毒酒杯中而杀之。此盖罪人以儋年不嗜鳖而为坐客所共知,且其后巡数尚多,欲为他日翻异逃死之计尔。见范忠宣公言行录。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实情,则后必翻异,而奸人得计矣。推核之际,戒在疏略,是故汉史称严延年之治狱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虽酷吏无足道,然于此一节亦有取焉耳。

  164、李行简拒金李行简给事,初为彭州军事推官。富民陈子美者,继母诈为父遗书,逐出之,累诉不得直。转运使檄行简劾正其事。及代还,子美乃以金五百两饯行,行简怒不纳。感泣而去。

  165、郎简勘券郎简侍郎,尝知窦州。有县吏死,子幼,赘婿伪为券,收其田。后子长,屡诉不得直,因诉于朝,下简劾治。简以旧案示之曰:“此尔妇翁书耶?”曰:“然。”又取伪券示之,弗类也,始服罪。

  按:彼劾正继母诉为父遗书者,亦必有以核之,惜乎史辞太简,故失其传耳。

  166、刘沆问邻刘沆丞相知衡州时,有大姓尹氏,欲买邻人田,莫能得。邻人老而子幼,乃伪为券,及邻人死,即逐其子,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出诉。尹氏出积岁所收户抄为验,沆诘之曰:“若田千顷,户抄岂特收此乎!始为券时,尝问他邻乎?其人固多在者,可以取为证也。”尹氏不能对,遂服罪。

  按:卖田问邻,成券会邻,古法也。使当时法不存,则将何以核其奸乎?近年有司苟取小快,遂改此法,未之思欤?

  167、尹洙检籍尹洙龙图,尝知河南府伊阳县。有女幼孤而冒贺氏产者,邻人证其非是而没之官。后邻人死,女复诉,且请所没产,久不能决。洙问:“汝年几何?”曰:“三十二。”乃检咸平年籍,二年贺死而妻刘为户。诘之曰:“若五年始生,安得贺姓耶?”女遂服。以上四事并见本传。

  168、程颢校年程颢察院知泽州晋城县时,有富民张氏子,其父死未几,晨起有老父在门,曰:“我汝父也,来就汝居。”具陈其由。张氏子惊疑莫测,相与诣县,请辨之。老父曰:“业医,远出治疾,妻生子,贫不能养,以与张氏。某年月日某人抱去,某人见之。”颢谓:“岁月久矣,尔何说之详也?”老父曰:“某归而知之,书于药法册后。”因怀中取册以进,其记曰:“某年月日,某人抱儿与张三翁。”颢问张氏子:“尔年几何?”曰:“三十六。”“尔父在年几何?”曰:“七十六。”谓老父曰:“是子之生,其父年四十,人已谓之‘三翁’乎?”老父惊骇服罪。闻之前辈。

  按:凡为巧诈,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如检户籍以视孤女所冒之非,校年齿以验老父所记之妄,皆此术也。唯尽心者,则能之耳。

  169、吴元亨履田(范讽一事附)同州冯翊令吴元亨,为政不苟。县与华阴接境,以漆、沮为界,中间洲上有美田,民相与争之五十余年,吏不能决。元亨檄华阴令会境上,尽案两乡之籍,遍履其田,执度以度之,皆得其实。自是民不敢复争,时人称之。见司马光丞相所撰墓志。

  按:范讽给事,尝知郓州平阴县。会河决王陵埽,水去而土肥,阡陌不复辨,民数争,不能决。讽为手书,分别疆理,民皆持去,以为定券,自是无复争者。见本传。

  元亨事颇类此。核得其实,奸无所容,是省狱讼之术也。

  170、任术收地延州临真尉任术有智数,监司使治地讼。其地山险,不可登陟,由此数为讼者所欺。术呼讼者告之曰:“吾不忍尽尔,当贳尔半。尔所有之田,两亩止供一亩,谨不可欺,欺则尽覆入官矣。”民信之,尽其所有供半。既而指一处覆之,文致其参差处,责之曰:“我戒尔勿欺,何为见负?今尽入尔田矣。”凡供一亩者,作两亩收之,更无一黎得隐。见沈括内翰笔谈。

  按:此乃兵法诈谋之类也,偶然使中,遂以为奇,已泄之机,安可再用,民若狡猾,将反见欺。夫欲核奸,谲不若正,履而度之者是也。

  171、王罕按图(吕惠卿一事附)王罕大卿初知常州宜兴县时,县临泖湖,民岁诉水,多幸免。罕因农休,召封内父老,各列其田之高下,绘而为图。明年,既得诉状,乃亲往按之。其临一乡,辄曰:“某户输可免,某户不可免。”众环视无一辞。是时范仲淹知润州,乃奏罕检田法,下诸路。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吕惠卿参政治县法灾伤门云:“要使实被灾者不至枉纳分数,而不被灾者莫敢妄诉以求幸免,则宜居常按视县图,究知乡村地形高下,仍以小图子分为九等,出入下乡,复更穷按,有不尽者,随手改正。遇有水旱,于未收刈前,先行巡省,已知被灾人户、田土多寡之大数。其积水所占年例,灾伤田土皆先度见顷亩数目。至披诉时,将状内顷亩比对,即免夹带之弊。”罕检田法殆亦类此欤?是皆以正核奸者也。

  172、李南公责豪李南公尚书,初知长沙县。诸村各有诡名,户税存而户亡,每年户长代纳之。南公悉召其豪右,谓曰:“此田不过汝曹典买耳,与汝一月限,为我推究出,不然汝曹均分输纳。”及期,尽得其人,使之承税。闻之士林。

  按:诡户之税,非独豪右作此弊也,盖其乡司相与为奸。今专责豪右,而乡司获免,殆亦于理有未尽欤?善核奸者,宜并按之。抑又有说焉,若专令乡司任责,则豪右愈更得计,必以厚赂,使填逋欠。税数之外,物力所减,固亦多矣。内外相比,以欺县官,何由可得其实乎?然则责豪右宜急,责乡司宜缓,南公之意当在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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