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议罪

  76、汉武帝对问(傅隆一事附)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宋文帝时,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依法徙赵二千里。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称虽创钜痛深,固无仇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父子祖孙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祖孙,赵当避王期功千里外耳。然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近亲欲相随听之。’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亦沉痛没齿。祖孙之义,永不得绝,事理固然。”出南史傅亮传。隆,其兄也。旧集不载。

  夫防年得绝其继母,以父故也;称不得绝其祖母,亦以父故也。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77、黄霸戮男(王尊一事附)汉宣帝时,燕、代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及将分离,争子兴讼。丞相黄霸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处之。”遂戮三男,以子还母。旧不着出处。

  按:元帝时,王尊守槐里令,兼行美阳令事。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诟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颜师古说:“欧阳尚书有造狱事,谓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悬磔着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出汉书本传。旧集不载。是亦以禽兽处之也。

  78、郭躬明法后汉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时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未有所归。明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以躬明法律,召入问之,躬对:“章应罚金。”帝曰:“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帝称善。迁躬廷尉正。出后汉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深文峻法,务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君子不逆诈”,盖恶其末流必至于此尔。传称:躬之典理官也,决狱断刑,依于矜恕,故世传法律,而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监、平者甚众。积善之庆,不其盛欤!

  79、高柔请名(游肇一事附)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柔表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还讯,各当其罪。出魏志本传。

  按:法有“诬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讼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谓能执法矣。

  后魏游肇为廷尉时,宣武尝敕肇有所降恕,执而不从。曰:“陛下自能恕之,岂可令臣曲笔。”此亦柔之流亚欤?见北史本传。二事旧集并不载。

  惟柔与肇皆诏所指以励士师者,故并着焉。庶几执法之吏不曲笔以纵有罪,不毁法以陷无辜,而处议合于人心也。

  80、殷仲堪原情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依律弃市。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遂活之。旧出晋书本传。

  按: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几焉。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81、何承天论罚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孰,板为行参军。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有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中心。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罚之可也。”旧出南史本传。

  按:此亦“推己议物,舍状探情”者也。

  82、孔深之辨谳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会赦,免刑补兵。”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江陵虽遇赦恩,固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兵,有允正法。”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出南史孔靖传,深之其孙也。旧集不载。

  按:詈之致死,重于殴伤,不以赦原,于理为允。妻若从坐,犹或可赦,吴实共骂,弃市亦当。诏所以补议之阙也。

  83、戴胄驳议唐戴胄为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论:“监门校尉不觉,罪当死;无忌赎。”胄曰:“校尉与无忌罪均。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法着:御汤剂、饮食、舟船,误不如法,皆死。陛下录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尉,不可谓刑。”帝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得阿亲戚。”诏覆议。德彝固执,帝将可,胄驳之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若皆过误,不当独死。”由是与校尉皆免。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胄言:“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所以深责无忌也。校尉缘无忌以致罪,则与无忌罪均,而法当轻也。既免无忌,缘以致罪者岂得不免乎?胄之力争,亦忠恕之义也。

  84、徐有功断放唐徐有功为司刑丞时,有韩纪孝者,受徐敬业伪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顾仲琰奏称:“家口合缘坐。”诏依,断籍没。有功议曰:“律,谋反者斩。身亡即无斩法;若情状难舍,或敕遣戮尸。除非此涂,理绝言象。缘坐原因处斩,无斩岂合相缘?既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减。减止徒坐,频会赦恩。今日却断没官,未知据何条例?”诏依有功议,断放。由是获免籍没者,凡数百家。出唐书本传。史辞太简,今以通典补其未备。旧集不载。

  按:易言:“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是以汉之史官称高祖“好谋能听”。夫听固人主之职也,听仲琰之奏,则数百家被籍没;听有功之议,则数百家免籍没。能于此知取舍,亦可谓之明矣。有功之脱祸而成名,夫岂偶然哉!

  85、窦参亟决唐窦参,初为奉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隶北军,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井死。参当兄弟重辟。众请俟免丧,参曰:“父由子死,若以丧延,是杀父不坐。”皆榜杀之。出唐书窦参传。

  按:唐制,县令断决死罪。参为奉先尉,时殆摄行县事欤?众请俟免丧者,谓其父既赴井死矣,而兄弟又坐法死,则无人持丧也。此盖北军之众,屯于奉先,故为之请,以缓其刑,而欲赇中官使获免耳。参驳正其说,乃亟决之,盖以此也。

  86、柳浑执奏唐柳浑,相德宗。玉工为帝作带,误毁一銙。工不敢闻,私市他玉足之。及献,帝识不类,擿之,工人服罪。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浑曰:“陛下遽杀之则已。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于法:误伤乘舆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由是工不死。出唐书柳浑传。

  按:误伤之法,罪止于是,若使深文者议之,则必坐以罔上不恭之刑矣。舜典曰:“宥过无大。”玉工非敢为欺者,乃误毁而备偿耳,实在可宥之科。

  87、高防覆狱高防初事周,为刑部郎中。宿州有民剚刃其妻,而妻族受赂绐州,言“病风狂不语”。并不考掠,以具狱上请,大理断令决杖。防覆之,云:“某人病风不语,医工未有验状,凭何取证,便坐杖刑?况禁系旬月,岂不呼索饮食?再劾其事,必见本情。”周祖深以为然,终置于法。

  按:折狱之道,必先鞫情,而后议罪。今情犹未尽,罪辄先断,于理可乎?此盖受赂欲庇之耳。是故防之覆议如此。然但请再劾其事,不复推究所司,则虽疾恶,而亦矜顽,且虑枝蔓也。

  88、杜镐比附杜镐侍郎,兄仕江南为法官。尝有子毁父画像,为近亲所讼者,疑其法,未能决,形于颜色。镐尚幼,问知其故,辄曰:“僧、道毁天尊佛像,可以比也。”兄甚奇之。

  按:荀子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此以类举者也。若夫黄霸戮三男,王尊杀假子,盖举其事之类耳:法不禁禽兽聚麀,然人杀禽兽无罪,则戮之可也。

  89、马宗元诉郡马宗元待制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所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于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计日,而日以百刻计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殴杀之罪,而坐殴伤之罪。法无久近之异也,虽止四刻,亦是限外。有司议法,自当如此,不必因其子诉而后得原也。苟为卤莽,或致枉滥,则能诉者亦可称矣。

  90、马亮贷死马亮尚书,知潭州。属县有亡命卒剽攻,为乡村患。或谋杀之,在法当死者四人。亮谓其僚属曰:“夫能为民除害,而反坐以死,岂法意耶?”乃批其案,悉贷之。

  按:剽攻之人,于法许捕。若非名捕者,辄以谋杀之,则虑有诬枉,法所不许也。此四人者,为民除害,其事有实,其情可矜,而必诛之,非法意也。然僚属皆拘法之文,则郡将当原法之意,故亮独批其案而悉贷之。若奏听敕裁,则尤为得体也。

  91、王质上疏王质待制,知庐州。有盗杀其党,并其赀而遁,逻者得之。质抵之死,转运使杨告驳其狱曰:“盗杀其徒者,死当原。”质曰:“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当原。今杀人取其赀,非自首而捕得,原死岂法意乎?”数上疏,不报。降监舒州灵仙观。逾年,韩琦知审刑院,请盗杀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已上五事,并见本传。

  按:首则原之,许自新也。不首而原,复何谓耶?杀其徒,取其赀遁去,捕得,初非悔过,而贷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议者有是请也。

  92、梁适辟疑梁适丞相,尝为审刑院详议官。梓州妖人白彦欢,能依鬼神作法诅咒人,有死者。狱上,请谳,皆以不见伤为疑。适曰:“杀人以刃,尚或可拒,今以诅咒,其可免乎?”卒以重辟论。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能依鬼神作法诅咒,是造畜蛊毒、厌魅之类也。鞫得其实,疑不见伤,此盖不知“无法者以类举”之义耳。欲决大狱,必傅古义,彼俗吏者岂能然耶!

  93、曾公亮躬阅曾公亮侍中在政府时,每得四方奏狱,必躬阅之。密州银沙发民田中,有强盗者,大理论以死。公亮独谓:“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民家物有间,罪不应死。”下有司议,卒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先是,金银所发多以强盗坐死,自是无死者。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94、赵抃\独言赵抃\参政,初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伪造印者,吏皆以为当死。抃\独曰:“造在赦前,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免死。一府皆服。见苏轼端明所撰墓志。

  按:劫禁物,造伪印,其论以法,有不当死而用法者或处死焉,是枉滥也。则如曾与赵者,可谓明且谨矣。昔戴胄“参处法意,至析秋毫”,此何愧彼哉!

  95、陈奉古咎法(沈括说二事、何承天议一事附)陈奉古主客通判贝州时,有卒执盗者,其母欲前取盗,卒拒不与,仆之地,明日死。以卒属吏,论为弃市。奉古议曰:“主盗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当得捍。捍而死,乃以斗论,是守者不得主盗也。残一不辜,而剽夺生事,法非是。”因以闻。报至,杖卒。人称服之。见王向主簿所撰墓志。

  按:古之议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执之盗也。母虽亲,不得辄取也。此拒不与者,执盗之主也。卒虽弱,不得辄与也。前取之情在于夺,不与之情在于捍。夺而捍焉,其状似斗,而实非斗。若以斗论,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奉古谓“法非是”,不曰“法当得捍”,夫奈何归咎于法?盖用法者缪耳。

  沈括内翰说: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财产依户绝法给出嫁亲女。刑曹驳曰:“某家父母死时,其子尚在,财产乃子物。所谓出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见笔谈。

  寿州之断,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断,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时,制劫盗同籍期亲补兵。余杭人薄道举为劫,从弟代公、道生并大功亲,以代公等母存为期亲,而谓子宜随母补兵。尚书左丞何承天议曰:“妇人三从,夫死从子。今道举为劫,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不合补谪。乃以叔母为期亲,而令二子随母。既乖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谓其母子并宜见原。”出南史本传。

  夫不辨男女之异,而谪妇人补兵,岂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欤?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96、胡向科杖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郡论以死。向争之曰:“法当杖。”郡将不听。至请于朝,乃如向议。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登时击杀,罪不至死也。然须击者本无杀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杀,法所不许也。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

  97、苏采请减(侯瑾、张唐卿二事附)苏采给事为大理寺详断官时,民有父卒母嫁者,闻母死已葬,乃盗其柩而祔之。法当死。采独曰:“子盗母柩,纳于父墓,岂与发冢取财者比!”请之,得减死。

  按:侯瑾少卿提点陕西刑狱时,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余年亦死。辄盗发冢,取其棺与父合葬。法当大辟。有司例从轻,瑾请着于令。此乃用采所请为例者。盖母与后夫同穴而葬,于是发其冢,取其柩,故论以劫墓见尸之法,而请之仅得减死也。

  张唐卿状元通判陕州时,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盗丧同葬之。有司请论如法。唐卿权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释之以闻。则异乎采所请者。盖后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独盗其丧以归,非发冢取棺,则法亦轻矣,虽释之可也。三事并见本传。

  98、陈希亮验封陈希亮大卿,为开封府司录事。有青州男子赵宇,上言“元昊必反”,坐责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明年,元昊果反。宇自讼,所部不受,亡至京师。执政令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希亮奏:“乞以宇所上封事付有司,即其言验,不当加责。”宇由是得释。见本传。

  按:此论其状,则宇为文学参军,福州安置,而亡至京师,劾以在官无故亡法,可也。论其情,则宇岂无故亡哉?本坐言元昊反而责之,今果反矣,尚何劾焉!希亮可谓能“舍状以探情”也。

  99、贾黯诛意贾黯侍读,判流内铨时,益州推官乘泽,在蜀三年,不知其父死。及代还,铨吏不为领文书,始去发丧。既除服,且求磨勘。黯言:“泽与父不通问者三年,借非匿丧,是岂为孝乎?”卒使坐废田里。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黯议泽罪,若深文者。盖以名教不可不严,是春秋“诛意”之义也。

  100、陈巽守正陈巽宾客为常州团练推官时,案察官有欲重郡狱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杀人以法,与杀人以刃无异也。”竟论如律。见本传。

  按:舞文巧诋,入人之罪,君子不为也。而利诱之,势胁之,能不失其守者,难矣。巽岂不谓之贤乎!

  101、蒲谨密敢争蒲谨密郎中,初为万州南浦令,尝摄州幕。时廷尉驳州狱失出死罪。谨密以为:“法者,天下共守。今罪于法不当死,不争则不可。”州将曰:“可与廷尉争耶?”谨密愈执不夺。及诏下他司议,而卒得不入死,州将始愧服。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古人守法,如张释之、徐有功,皆与天子争者也。而谓不可与廷尉争,缪矣!且苟惮我之争,则不恤彼之死,岂君子哀矜之义耶?

  102、强至议赃强至郎中,初为泗州司理参军,尝摄司法事。漕运卒盗官米,狱具,议赃抵死者五人。至言:“议赃未应律。”州疑其事以奏。而大理寺果纠正如至言,皆得不死。官吏皆被罪,独至不预。见曾肇内翰所撰墓志。

  按:议赃以律,而未应律,盖于意义有不通也。罪不应死乃抵死焉,则其不讲,过亦大矣。是故汉以律为专门之学,唐置博士弟子员以讲之。尽心君子,亦焉可忽!

  夫议罪之事,自古甚多,今但略举二十七条,亦因旧集概言之耳。其详见于通典、会要,不可悉载也。

上一章 > 目录 < 下一章
推荐古籍
论语 三字经 三国演义 大学章句集注 西游记 红楼梦 水浒传 三国志 史记 三侠五义 三十六计 三命通会 三略 三遂平妖传 世说新语 东京梦华录 东周列国志 东游记 东观奏记 中庸 中论 中说 九州春秋 九章算术 书目答问 乾坤大略 了凡四训 二刻拍案惊奇 云笈七签 五代史阙文 五代新说 五灯会元 亢仓子 人物志 仪礼 传习录 伤寒论 伯牙琴 何典 何博士备论 佛国记 便宜十六策 僧伽吒经 僧宝传 儒林外史 儿女英雄传 元史 公孙龙子 公羊传 六祖坛经 六韬 兵法二十四篇 农桑辑要 冰鉴 列女传 列子 刘公案 刘子 初刻拍案惊奇 前汉演义 剪灯新话 北史 北史演义 北游记 北溪字义 北齐书 匡谬正俗 医学源流论 十七史百将传 十二楼 十六国春秋别传 千字文 千金方 华严经 华阳国志 南北史演义 南史 南史演义 南游记 南越笔记 南齐书 博物志 历代兵制 反经 古今谭概 古画品录 史通 司马法 后汉书 后汉演义 后西游记 吕氏春秋 吴子 吴船录 吴越春秋 周书 周易 周礼 呻吟语 唐传奇 唐才子传 唐摭言 商君书 商君书 喻世明言 四十二章经 四圣心源 园冶 困学纪闻 围炉夜话 国语 圆觉经 地藏经 增广贤文 墨子 声律启蒙 夜航船 大唐创业起居注 大唐新语 大唐西域记 大戴礼记 天工开物 天玉经 太平广记 太平御览 太玄经 太白阴经 夷坚志 奇经八脉考 奉天录 女仙外史 子夏易传 孔子家语 孙子兵法 孙膑兵法 孝经 孟子 孽海花 宋书 宋史 官场现形记 宣室志 容斋随笔 封神演义 将苑 尉缭子 小五义 小八义 小窗幽记 尔雅
版权所有©一直查   网站地图 闽ICP备2001234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