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刑法志·二·户婚》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婚者,禁之。”
这两家~,果是有之,但工部举家已绝,郎君所遇,乃其幽官,想是夙愿了。★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十回
割襟指腹为婚时,各自割下衣襟,彼此珍藏作为信物。指男女在未出生前就由其父母订立下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