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蔡仲之命》无作聪明,乱旧章。”宋·洪迈《容斋随笔》卷十四严州分水县,故额草书‘分’字,县令自作聪明者,谓草体非宜,自真书三字刻而立之。”
无
自以为聪明而乱作主张。指过高地估计自己,主观地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