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靳令》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又《去强》以刑致刑,国治。”《韩非子·饬令》罪重而刑轻,刑轻而则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无
对重罪施以轻刑,则罪犯无所畏惧,其结果将导致不断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