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总之少了谷石,却无案卷可凭,这就是~的匮空。(清·李绿园《歧路灯》第九十四回)
监守监管;盗偷窃。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