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于部分·封診式

  治獄  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訊獄  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

  有鞫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  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甲室、人:一宇二內,各有戶,內室皆瓦蓋,木大具,門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會封。花板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幾訊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黨(倘)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無)它當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與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覆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自告  □□□爰書: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伍)丙某里士五(伍)丁千錢,毋(無)它坐,來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

  □捕  爰書:男子甲縛詣男子丙,辭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迺四月中牛,去亡以命。丙坐賊人□命。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而捕以來自出。甲毋(無)它坐。」

  □□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二合,告曰:「丙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

  馬  爰書:市南街亭求才(在)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騅牝右剽;緹覆(複)衣,帛裏莽緣領褎(袖),及履,告曰:「丙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

  爭牛  爰書: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也),而亡,各識,共詣來爭之。」即令令史某齒牛,牛六歲矣。

  群盗 爰書:某亭校長甲、求才(在)某里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與此首人強攻人,自晝甲將乙等徼循到某山,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劍伐收其首,山儉(險)不能出身山中。」訊丁,辭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也),與丁以某時與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強攻某里公士某室,錢萬,去亡。己等已前得。丁與戊去亡,流行毋(無)所主舍。自晝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殺收首。皆毋(無)它坐罪。」?診首毋診身可(也)。

  奪首  軍戲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及斬首一,男子丁與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與戰刑(邢)丘城。今日見丙戲旞,直以劍伐痍丁,奪此首,而捕來詣。」診首,已診丁,亦診其痍狀。

  □□  □□某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公士鄭才(在)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各告曰:「甲、丙戰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與爭,來詣之。」診首□髮,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類劍;其頭所不齊然。以書讂首曰:「有失伍及(遲)不來者,遣來識戲次。」

  告臣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丙毋(無)病(也),毋(無)它坐罪。」令令史某診丙,不病。 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丞某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甲賞(嘗)身免丙復臣之不(也)?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

  黥妾  爰書: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謁黥劓丙。」?訊丙,辭曰:「乙妾(也),毋(無)它坐。」?丞某告某鄉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曰:「乙令甲謁黥劓丙。」其問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或覆問毋(無)有,以書言。

  (遷)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謁鋈親子同里士五(伍)丙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敢告。」告法(廢)丘主: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為報,敢告主。

  告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伍)丙不孝,謁殺,敢告。」即令令史己往執。令史己爰書:與牢隸臣某執丙,得某室。丞某訊丙,辭曰:「甲親子,誠不孝甲所,毋(無)它坐罪。」

  (癘)  爰書: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癘),來詣。?訊丙,辭曰:「以三歲時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無)它坐。」令醫丁診之,丁言曰:「丙毋(無)麋(眉),艮本絕,鼻腔壞。刺其鼻不疐(嚏)。肘(膝)□□□到□兩足下奇(踦),潰一所。其手毋胈。令(號),其音氣敗。(癘)(也)。」

  賊死  爰書:某亭求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賊死、結髮、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診,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頭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從(縱)頭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廣各一寸,皆中類斧,腦角出()皆血出,柀(被)污頭北(背)及地,皆不可為廣袤;它完。衣布禪、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二所,(應)痏。襦北(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秦綦履一兩,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堅,不可智(知)賊。男子丁壯,析(皙)色,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詣廷。訊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聞(號)寇者不(也)?

  經死  爰書: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不智(知)故,來告。 即令令史某往診。令史某爰書:與牢隸臣某即甲、丙妻、女診丙。丙死(屍)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南鄉(嚮),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繫頸,旋終在項。索上終權,再周結索,餘末袤二尺。頭上去權二尺,足不傅地二寸,頭北(背)傅廦,舌出齊唇吻,下遺矢弱(溺),污兩卻()。解索,其口鼻氣出渭(喟)然。索(椒)鬱,不周項二寸。它度毋(無)兵刃木索。權大一圍,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終索。地堅,不可智(知)人。索袤丈。衣絡禪襦、各一,踐□。即令甲、女載丙死(屍)詣廷。診必先謹審視其,當獨抵死(屍)所,即視索終,終所黨有通,乃視舌出不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何),遺矢弱(溺)不(也)?乃解索,視口鼻渭(喟)然不(也)?及視索鬱之狀。道索終所試脫頭;能脫,乃□其衣,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不鬱,索終急不能脫,□死難審(也)。節(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殺者必先有故,問其同居,以合(答)其故。

  穴  爰書: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復(複)衣一乙房內中,閉其戶,乙獨與妻丙晦堂上。今旦起啟戶取衣,人已穴房內,(徹)內中,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數,毋(無)它亡(也),來告。」?即令令史某往診,求其。令史某爰書:與鄉□□隸臣某即乙、典丁診乙房內。房內在其大內東,比大內,南鄉(嚮)有戶。內後有小堂,內中央有新穴,穴(徹)內中。穴下齊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廣二尺五寸,上如豬竇狀。其所以埱者類旁鑿,廣□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內中。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類故履。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東去內五步,其上有新小壞,壞直中外,類足之之,皆不可為廣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堅,不可。不智(知)人數及之所。內中有竹,在內東北,東、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衣中央。」?訊乙、丙,皆言曰:「乙以迺二月為此衣,五十尺,帛裏,絲絮五斤(裝),繆繒五尺緣及殿(純)。不智(知)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無)意(也)。」?訊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見乙有復(複)衣,繆緣及殿(純),新(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狀。」 以此直(值)衣賈(價)。

  出子  爰書: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懷子六月矣,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甲與丙相捽,丙僨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別丙、甲。甲到室即病復(腹)痛,自宵子變出。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執丙。即診嬰兒男女、生髮及保之狀。有(又)令隸妾數字者,診甲前血出及癰狀。有(又)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腹)痛子出狀。 丞乙爰書:令令史某、隸臣某診甲所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衃)血狀,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搖)之,(衃)血子(也)。其頭、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類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衃)血狀。?其一式曰: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賞(嘗)懷子而變,其前及血出如甲□。

  毒言  爰書: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伍)丙,皆告曰:「丙有寧毒言,甲等難飲食焉,來告之。」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牒)北(背)。?訊丙,辭曰:「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寧毒言,以卅餘歲時(遷)。丙家節(即)有祠,召甲等,甲等不肯來,亦未嘗召丙飲。里節(即)有祠,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皆莫肯與丙共桮(杯)器。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知)丙者,皆難與丙飲食。丙而不把毒,毋(無)它坐。」

  奸  爰書:某里士五(伍)甲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與奸,自晝見某所,捕校上來詣之。

  亡自出。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 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將之詣論,敢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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