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三

  礼五十三 沿革五十三 凶礼十五

  王侯兄弟继统服议(晋 东晋 宋)

  晋武帝咸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无嗣,以母弟敦上继献王后,移太常问应何服。博士张靖答,宜依鲁僖服闵三年例。尚书符诘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继穆,与闵僖不同。"孙毓、宋昌议,以穆王不之国,敦不仕诸侯,不应三年。以义处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丧祭三年毕,乃吉祭献王。毓云:"礼,君之子孙所以臣诸兄者,以临国故也。礼又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谓邻国之臣於邻国之君,有犹君之义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国,不臣兄弟,敦不仕诸侯,无邻臣之义,异於闵僖,如符旨也。但丧无主,敦既奉诏绍国,受重主丧,典其祭祀。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郑氏注云:'谓死者从父昆弟来为丧主也。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谓大小祥也。'穆妃及国臣,於礼皆当三年,此为有三年者,敦当为之主大小两祥祭也。且哀乐不相杂,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宫,哭泣未绝,敦遽主穆王之丧,而国制未除,则不得以本亲服除而吉祭献王也。"

  四年,陈留国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为从祖父。有司奏:"应服周,不以亲疏尊卑为降。"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亲。"

  东晋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不复追服,群臣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臣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讬。"於是国妃终三年之礼。孙盛以为:"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於宫寝,采素之制乖异於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无嗣,求进次息为代子,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运卒,以次子辑拜代子。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於旧。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舍孙之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嗣孙;若其未有,无容远搜轻属。承统继体,传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按春秋传云:'代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代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诏可。

  大明四年,有司奏陈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袭后,秀又薨。今依例应拜代子,未详应以秀长子铣为代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谓应以铣为正嗣。太常丞陆澄议谓立锴。右丞徐爰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代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殁无子,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於时既无承继,虔秀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代数而迁,岂容烝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按礼,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亦不得援祭先王。徵礼考事,虔嗣不应立后。铣本长息,宜还为虔秀代子。"诏如爰议。

  未逾年大丧不立庙议(后汉)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曰:"未逾年之君立庙否?春秋公羊说云:'未逾年,君有子则书葬立庙,无子则不书葬,恩无所录也。'左氏说云:'臣之奉君,悉心尽恩,不得缘君父有子则为立庙,无子则废也。'或议曰,许君按:'礼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君无子而不为立庙,是背义弃礼,罪之大者也。'"郑玄驳云:"未逾年君者,鲁子般、子恶是也。皆不称公,书卒弗谥,不成於君也。庙者,当序於昭穆,不成於君,则何庙之立?凡无庙者,为坛祭之。近汉诸幼少之帝,尚皆不庙祭而祭於陵。云罪之重者,此何故不罪?殇者十九向下,未逾年之君,未必未冠,引殇欲以何明也?"蔡邕云:"见孝殇、孝冲、孝质皇帝,以幼弱在位未逾年,不列於庙,太尉、司徒分祀三陵,皆宗庙典制也。"

  未逾年君称议(汉 后汉)

  汉白虎通云:"父在称代子,系於君也。父殁称子某者,屈於尸柩也。既葬称子者,即尊之渐也。逾年称公者,缘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缘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故逾年即位,所以继人臣之心也。三年然后受爵者,缘孝子之恩未忍安吉也。故鲁僖公十二月乙巳薨於小寝,文公元年春正月公即位,四月丁巳葬。韩诗内传曰:'诸侯代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於天子。所以名之为代子何?言代代不绝也。'何以知天子之子亦称代子也?春秋传曰'会王代子於首止'。或曰天子之子亦称太子,尚书传曰'太子发升於舟'。代子三年丧毕,上受爵命於天子何?明爵者天子之所有,无自爵之义。童子当受爵命者,使大夫就其国而命之,明王者不与童子为礼也。以春秋鲁成公幼少,与童子为礼者,诸侯会公不见经,以为鲁耻,明不与童子为礼。代子上受爵命,依士服何?谦不敢自专也。故诗云'韎韐(古洽反)有赩(许力反)',谓代子始行也。天子大敛之后称王者,明人臣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尚书曰'王麻冕黼裳',此大敛之后也。何以知不是后加王也?以上言迎子钊,不言迎王也。既殡而即继体之位者,缘人臣之心不可一日无君也。故先君不可得见,则后君继体矣。故尚书曰'王再拜兴对,乃受同',明为继体君也。缘於终始之义,一年不可有二君,故尚书曰'王释冕反丧服',吉冕服受同称王以接诸侯,明继体为王也。释冕反丧服,明未称王以统事也。不可旷年无君,故逾年乃即位改元,元以名年,年以记事矣,而未发号令也。何以知逾年即位改元也?春秋传曰'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逾年即位也'。又曰'天子三年然后称王统事,发号施令也'。尚书曰'高宗谅闇三年'是也。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听於冢宰三年。'故三年除丧,乃即位统事,践阼为主,南面朝臣下称王以发号令也。故天子诸侯凡三年即位,终始之义乃备。"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诸侯未逾年出朝会与不?出会何称?春秋公羊说云:'诸侯未逾年不出境,在国中称子,以王事出亦称子,非王事而出会同,安父位,不称子。郑伯伐许,未逾年,以本爵,讥不子也。'左氏说:'诸侯未逾年,在国内称子,以王事出则称爵,诎於王事,不敢伸其私恩,郑伯伐许是也。春秋不得以家事辞王事,诸侯藩卫之臣,虽未逾年,以王事称爵是也。'"

  郑玄驳云:"昔武王卒父,业既除丧,出至孟津之上,犹称太子者,是为孝也。今未除丧而出称爵,是与武王义反矣。春秋僖九年春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於葵丘。宋子即逾年君也,出与天子大夫会,是非王事而称子邪!"

  "未逾年之君系父不?公羊说云:'未逾年之君皆系於父,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是也。'左氏说:'未逾年之君,未葬系於父,杀奚齐於次时,父未葬。虽未逾年,称子,成为君,不系於父,齐公子商人杀其君舍,父已葬。'按礼制,君丧未葬已葬,仪各有差,嗣君号称亦宜有差,左氏说是也。"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周 汉 魏 晋)

  周制,诸侯绝旁周,卿大夫绝緦。

  汉魏故事无五等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丧,亲疏各如其亲。

  魏制,县侯比大夫。按大夫之庶妹,在室大功,適人降一等,当小功。

  晋制,王公五等诸侯成国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旁亲绝周,而旁亲为之服斩;卿校位从大夫者,皆绝緦。挚虞以为:"古者诸侯君临其国,臣诸父兄。今之诸侯不同於古,其尊未全,不宜便从绝周之制,而令旁亲服斩縗服之重也。诸侯既然,则公孤之爵亦宜如旧。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汉朝依古为制,事与古异,不皆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晋采以著令。宜定新礼皆如旧。"诏从之。

  又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否?"睿云:"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孔瑄议:"天子诸侯,诚不应服。又大夫降緦,尊与己敌,则不降。"(旁亲降一等,緦麻绝也。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緦之绖带而往哭之。)姜辑议云:"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司空荀顗议以为:"诸侯绝周,大夫绝緦,然则尊同,周以及緦,皆如本亲。丧服经:'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又曰:'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传曰:'何以大功?尊不同也。'然则尊不同则降,不待所臣乃绝之。诸侯尊重,大夫尊轻,以大夫尊降其亲,则知诸侯虽所不臣,绝不服也。"有司奏如顗议。

  又姜辑议安平王嗣孙薨诸王应降服云:"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安平嗣孙,虽已誓於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逾年而代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苟不成君,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况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汉魏相承,未之或改。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

  琅琊中尉王奥问国王为太宰武陵服事云:"太宰降为庶人,诸侯贵,与庶人不敌,为不降邪?昆弟俱仕,一人为大夫,一人为士,便降,况诸侯而全持庶人服乎?"徐邈答云:"按礼以贵降贱,王侯绝周。以尊降卑,馀尊所厌,则公子服其母、妻、昆弟,不过大功。以嫡别庶,则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此三者,旧典也。丧服传又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先儒以为不臣则服之。汉魏以来,王侯皆不臣其父兄,则事异於周,故厌降之节,与周不同。緦犹不降,况其亲乎!既不以贵降,则馀尊之厌,故五服内外,通如周之士礼,而三降之典不行同矣。昔魏武在汉朝,为诸侯制,而竟不立。荀公定新礼,亦欲令王公五等皆旁亲绝周。而挚仲理駮以为今诸侯与古异,遂不施行。此则是近代成轨也。记又云'古者不降',故孟武、孟皮得全齐縗。然则殷周立制,已自不同,所谓质文异宜,不相袭礼。大晋世所行,远同斯义。孔彭祖昔咨简文帝诸王所服,圣旨以为近代以来,无复相降。"

  虞喜释滞曰:"汉魏以来,先儒论礼及丧服变除者,皆言大夫降其旁亲为士者一等。时人或班駮行之,自谓合礼。按丧服经传,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封君之孙尽臣之矣。夫始封之君尚服诸父昆弟,而始为大夫便降旁亲,尊者就重,而卑者即轻,轻重颠倒,岂礼意哉!然当有意,此为据诸侯成例,包於大夫以相兼通也。如此,则一代为大夫不降诸父,二代为大夫不降兄弟,三代为大夫皆降之。古者贵大夫有采邑,继位不止一身。鲁之三桓,郑之七穆,皆其比也。或问曰:'今大夫虽不继位,亦有三代皆为大夫者,名例相准,必当随古乎?'答曰:'古重今轻,位无常居,使吾处之,志不存降。'"

  诸侯大夫子降服议(魏)

  魏田琼曰:"公子以厌降,公子厌於君,为其母、妻、昆弟练冠麻縗,谓君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父卒,犹有先君馀尊所厌,不得过大功也。"琼又曰:"丧服经不见大夫嫡子为庶昆弟服者,与大夫为庶子为士者同,父之所降,子亦不敢不降也。"(蜀谯周云:"大夫之子,父在降旁亲,亦如大夫,从父厌也。大夫庶子为妻父母无服,为其母、妻大功,父殁皆如国人。"吴徐整议:"问者云:'若父已卒,己未为大夫,故犹士耳,未审庶子及昆弟当复降否?'答云:'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至於父卒,则如国人也。'")

  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议(魏 晋)

  魏田琼曰:"大夫女嫁於诸侯,降其家旁亲一等,与出嫁降,并二等。为外亲,尊不同则降。诸侯夫人为众子无服。何以明之?据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诸侯於众子无服,夫人何缘独得服之。又大夫妻为大夫之亲,亦随大夫而降一等。大夫之女嫁於大夫,还为其族亲,尊不同者亦降之,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亦不降也。士之女嫁於大夫者,亦降其族亲不同尊者,如大夫也。又大夫之妻,为庶子女子在室大功,女適於士小功。此为大夫之妻尊与大夫同。大夫为伯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为士者,以尊降一等,为之大功,其妻亦服大功。"(吴射慈曰:"诸侯之女为诸侯夫人,服诸侯之亲,随诸侯降一等,还为族亲,则皆降之。"蜀谯周曰:"诸侯夫人亦随其君降旁亲无服,为其族亦降旁亲,非诸侯,自周以下无服,为其父母及祖如国人。又大夫命妇为其旁亲以大夫爵降又降一等;其服为父后者,不以嫁降,但以尊降一等。")

  晋贺循曰:"大夫妻,其娣姒其夫为士者,服亦降一等。"

  贵不降服议(魏 晋)

  魏田琼云:"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谓俱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及女子嫁於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嗣子虽无正爵,与君为体,其誓於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

  晋虞喜释滞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此殷以前也。降杀之礼,始之於周。然先所未臣,不忍即臣之,故为之服也。此当出逸礼,采之以为义。滕伯文为叔父齐縗,此周代诸侯而从殷礼也。若殷时诸侯通尔,非独一人,指论滕伯,欲以何明?明其在周,远追於殷,引古徵今耳。"

  贺循云:"诸侯於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於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诸侯为所生母服议(后汉 东晋)

  后汉许慎五经异义云:"诸侯有妾母丧,得出朝会否?春秋公羊说:'妾子为诸侯,不敢以妾母之丧,废事天子大国,出朝会,礼也。鲁宣公如齐,有妾母之丧,经书善之。'左氏说云:'妾子为君,当尊其母,有三年之丧而出朝会,非礼也。故讥鲁宣公。'按礼,妾母无服,贵妾子不立,而他妾子立者也。不敢以卑废事尊者,礼也。即妾子为君,义如左氏。"郑玄駮云:"丧服緦麻,庶子为后,为其母。此义自天子下至庶人同,不得三年。鲁襄公所以得尊其妾母敬嬴为夫人者,以夫人姜氏大归齐不反故也。因是言妾子立,母卒得为之三年,於礼为通乎!其服之间,出朝会无王事,与郑伯伐许何异!"

  郑志赵商问云:"按许氏异义駮以为妾子为其母,依丧服庶子为后,为其母緦麻三月。按禘祫注称春秋鲁昭公十一年夏,夫人归氏薨。十三年五月大祥,七月而禫。是得为妾母三年,经无讥文,得合下禘祫之数。若不三年,则禘祫事错。"郑玄答云:"春秋经所讥所善,皆於礼难明者也。其事著明,但如事书之,当按礼以正之。今以不讥为是,亦宁有善之文欤?"

  薛公谋议曰:"按春秋,庶子为君,则母称夫人。故昭公之母齐归卒,经书曰'夫人归氏薨',言母以子贵也。及至国犹大丧,昭公不戚,叔向曰:'公室其卑乎!君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明孔子以义书,叔向以礼讥也。"

  东晋穆帝永和中,尚书令顾和表:"按江夏公卫崇,本由疏属,继开国之绪,近丧所生,复行重制,违冒礼度,肆其私情,宜以礼夺服。"奏可。

  公子为其母服议(为妻附○ 周)

  周制,练冠麻,麻衣,縓缘,公子为其母。(郑玄曰:"公子者,君之庶子也。为其母谓妾子也。麻,緦麻绖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縗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衣之黄里縓缘'。诸侯之子厌於父,不得为其母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雷次宗曰:"令不以十一升布为冠,恐入正服也。而得用练,虽重,以在周外,非复正服,故可著,亦名为本重也。")为妻亦同。(马融曰:"天子诸侯之庶子为其妻。轻,故縓冠葛带。")皆既葬而除之。(马融曰:"不见日月者,既葬而除之,无日月数也。"郑玄曰:"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葬也。")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为服,子亦不敢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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