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严明

  241、何武夺财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后亦不与。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闻者叹服。旧出风俗通。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子时长立,以财为讼,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去。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此正类何武事也。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242、钟离意畀田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并儿长大,讼常。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忘义。请夺其田,畀并妻子。”众议为允。见通典。不着出处。旧集不载。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243、陈矫论决魏陈矫为魏郡太守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缪矣。自览罪状,一时论决。出魏志本传。旧集不载。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

  244、王敬则鞭偷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久之,乃令举旧偷自代。诸偷恐为所识,皆逃去,境内以清。出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设此二事,令其厌苦,庶或可戢也。

  245、裴侠许首后周裴侠为户部中大夫时,有奸吏主守仓储,积年隐没至千万者。及侠在官,励精擿发,旬日之间,奸盗略尽。转工部中大夫。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悲泣,或问其故,对曰:“所掌钱物,多有费用,裴公清严,惧遭罪责。”侠闻之,许其自首。出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彼未知惧也,侠则治之;此已知惧也,侠则宥之。其治之者,可以为严矣;其宥之者,可以为明矣。明者无他,灼见物情也。

  246、赵煚载蒿隋赵煚,为冀州刺史。尝有人盗煚田中蒿,为吏所执。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风化,彼何罪也。”慰谕遣之,令人载蒿一车赐盗者,愧耻过于重刑。见北史本传。旧集不载。

  按: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察见物情,中其忌讳,有过于市朝之挞者,煚载蒿赐盗,盖以此耳。不然,则彼将玩侮,尚何愧耻哉。

  247、王锷焚书(萧嶷一事附)唐王锷,为淮南节度使。有遗匿名书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纳之靴中。靴中先有他书以杂之,吏退,锷探取他书焚之,人信其匿名书亦焚也。既归,而省所告。异日,以他微事连所告者,禁系按验以谲其众,下吏以为神明。出唐书本传。旧集不载。

  按:南齐豫章王嶷,不乐闻人过失,左右投书相告,置靴中,竟不视,取焚之。

  锷盖乐闻人过失者,则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昔朱博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锷岂慕其为人欤?

  248、张希崇判财晋张希崇,镇邠州。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所有讼者与其朋党,委法官以律定刑。”闻者皆服其断。旧不着出处。

  按:唐制,选人试判三条,辞理惬当,决断明白,乃为合格,谓之“拔萃”。希崇之判,盖本于此,惟其惬当明白,是故闻者皆服也。

  249、张齐贤决讼(王延禧一事附)张齐贤丞相在中书时,戚里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因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齐贤曰:“此非台府所能决也,臣请自治之。”上既许,乃坐相府,召讼者,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明日奏状,上大悦,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出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曾肇内翰撰王延禧朝议墓志云: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诘其兄,曰:“均矣。”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兄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咏尚书断狱法也。”岂彼所闻异乎?

  250、燕肃息斗(鞠真卿一事附)燕肃侍郎,知明州。俗轻悍喜斗。肃推先殴者,虽无伤必加以罪,后殴者非折跌支体,皆贷之。于是斗者为息。见本传。

  按:民之斗殴,伤有轻重,理有曲直,不治其伤,而治其理者,乃息斗之术也。若折跌支体,则理虽直而伤已甚,斯不可贷矣。譬犹斗杀用刃以故杀论,盖其情重也。

  沈括内翰说:鞠真卿知润州时,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财,兼不甘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盖无赖之民,不畏杖责,故设此事以折伏之,与王敬则治狱之术同也。见笔谈。近时州县间固有使民输下拳钱者,然官自取之,则不足以惩恶,而适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岂若不治其伤,而治其理之简易乎?

  251、韩琚考枉(邓思贤一事附)韩琚司封,尝通判虔州。其民善讼,或伪作冤状,悲愤叫呼,似若可信者。会守缺,琚行郡事,究其风俗,考其枉直,下莫能欺,辞伏者自以为不冤。终于两浙转运使。魏公琦之兄也。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沈括内翰说,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邓思贤,人名也。始传此术,遂名其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见笔谈。

  然则琚所以究其风俗,考其枉直者,岂特下莫能欺,盖亦人不可劫。不可劫,所以为严也;莫能欺,所以为明也。彼其辞伏者,自以为不冤,非此故欤?

  252、葛源书诉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摄吉水令。他日,令始至,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设变诈以动令,如此数日,令厌事,则事常在吏矣。源至,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有如吏所为者,使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往往不能如状,穷辄曰:“我不知为此,乃某吏教我所为也。”悉捕劾,致之法,讼以故少,吏亦终不得其意。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为政者苟欲戢吏,惟严明可。夫民虽好讼也,若非吏与交通,亦焉能独为欺诬、劫持之计耶?吏不得其意,则民讼宜少矣。源使民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乃鞫民情、核吏奸之术也。彼既奸滑,自当畏戢。操术如此,不亦可乎?

  253、刘敞被召刘敞侍读知永兴军时,大姓范伟冒武功令祚为祖,穿祚墓,以己祖母祔之,规避徭役者五十年,数犯法至徒、流,辄以赎免,长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敞按其事,狱未具而召,由是辞屡变,证逮数百人,狱连年不决。诏取付御史台验治,卒如敞所发。见本传。

  按:范伟之横,人患苦之,然敞按其冒荫避役,证逮数百人,连年不决者何也?彼与党与结之厚矣,乃敢尔也。证逮之人,其党与也,岂易鞫哉?且长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则桀黠可知也。非按者严明,不能发其事;非鞫者严明,不能得其实。是故奸民多幸免也。狱辞屡变,盖以此与?

  254、许元定额(刘晏一事附)许元待制,初为发运判官,患官舟多虚破钉鞠之数,盖以陷于木中,不可秤盘,故得为奸。元首至船场,命曳新造舟,纵火焚之,火过,取其钉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为定额。见魏泰东轩笔录。

  按:元不治虚破之罪,而但立为定额,可也。然亦异乎刘晏矣。苏轼尚书说:晏为江淮发运使时,于扬州造船,每只载米一千石,破钱一千贯,而实费不及五百贯,或讥其枉费,晏曰:“大国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创制,须谋经久。船场执事者非一,有余剩衣食可以养活众人,则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由是船场人皆富赡,五十余年馈运不阙。至咸通末,有吴尧卿者,始勘验每船合用物料实数,估给其直,无复宽剩,而船场自此破坏,馈运自此阙绝。晏言“大国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见东坡奏议。元定钉鞠额,无乃类吴尧卿乎?虽幸而不至败事,然其严明乃俗士所夸,君子所鄙,不可为后世法也。

  255、张式籍冶张式郎中,初为南剑州将乐县主簿。有银冶,坐岁课不足,系者常数十百人。式籍其人,使贫富财力相兼,课遂有羡,人无系者。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式知银冶岁课所以不足,盖缘冶户或有财而无力,或有力而无财,于是籍其人,使富贫财力相兼,则富者不患力乏,贫者不患财窘,课遂有羡,理宜然也。昔之系者常数十百人,今则人无系者矣。严明之政,不当如是乎?

  256孙甫舂粟孙甫待制为华州观察推官时,州仓粟恶,吏当负钱数百万。转运使李纮以吏属甫,乃令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又试之亦然,吏遂得弛,负钱数十万而已。纮因荐之。见曾巩舍人所撰行状。

  按:严明者,非若世俗以苛为严,以刻为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谓也。以事理言之,则仓粟虽恶,不应尽可弃也;以物情言之,则负钱数百万,将何以偿耶?甫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但负钱十万而已,吏既得弛重负,官亦获保旧积,是持循照察之效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257周沆高估(本传盐价一事附)周沆侍郎,尝为河东转运使。自庆历以来,河东行铁钱,民多盗铸,吏以峻法绳之,抵罪者日繁,终不能禁。沆乃命高估铁价,盗铸者无利,不禁自息。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按:沆知庆州时,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盐。沆请损官盐之价,犯者稍衰。见本传。

  夫或高铁估,或损盐价,法异而意同,皆治其本也。治其末者,虽绳以峻法,而终不能禁,徒为苛刻耳;治其本者,虽处以平法,而奸盗自止,岂非严明乎?苟欲严行政理,要惟明见事情,然后政不苛暴,事不刻核,而狱讼省矣。彼籍冶而课羡,春粟而负少者,亦犹是也。

  258王罕资迁王罕大卿,知潭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辨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谓曰:“诸家皆里富人,无乃厌追逮之苦?今无状子寒饥不能以自存,况析产之券有不明,以故久不决。人能少资之,令其远去,后复何患乎?”皆泣听罕命,自言方对吏时,虽欲求为此,顾不可得。于是迁所诉者于旁州,狱讼为之衰止。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严明之术,在于察见物情,裁处事体。彼争产者,困于寒饥;析产者,苦于追逮。理之曲直,何足深校;苟或可已,无不听命。于是人少资之,令其远去,则析产者所损不多,而免追逮之苦;争产者所获不少,而脱寒饥之困。州民狱讼,亦为衰止。岂非能察见而善裁处乎?傥忿其辨诉,加以峻罚,则物情不无所伤,而事体亦有所害,称为严明,斯失之矣。若君子,则虽昭然深察,毅然决行,而从容中理,无伤害也。岂非严明之懿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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