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释冤下

  18、孔循虑囚(范正辞、赵稹、薛向三事附)后唐孔循,以邦计贰职,权领夷门军府事。长垣县有四盗钜富,及败,而捕系者乃四贫民也。盖都虞候者,郭从韬之僚婿,与推吏、狱典同谋锻成此狱,法当弃市。循亲虑之,囚无一言,领过萧墙,而乃屡顾。因召问之,云:“适以狱吏高其枷尾,故不得言。请退左右,细述其事。”即令移于州狱,俾郡主簿鞫之。受赂者数十人,与四盗俱伏法,四贫民获雪。此盖和所闻五代时事。

  按:巡捕之吏,或纵盗而捕系平民以应命,或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或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若狱吏与之为市,则冤滥岂可胜言!此在听者察之耳。孔循所察,乃纵盗而捕系平民以应命者也。又有三事,失盗而捕系平民以逃责者二,求盗而捕系平民以希赏者一,今附于后云:

  范正辞,齐州人,父劳谦。正辞为江南转运副使,饶州民甘绍者,积财钜万,为盗所掠。州捕得十四人,狱具当死。正辞按部至,引问之,囚皆泣下。察其非实,命徙他所讯鞫。既而,民有告群盗所在者。正辞潜召监军王愿掩捕之,盗遁去。正辞即单骑出,追及之。贼控弦持来逼,正辞以鞭击之,中贼双目,执之以归。按其奸状伏法,而前十四人皆得释。

  赵稹少师,为益州路转运使。时邛州蒲江县捕劫盗不得,而官司反系平民数十人,楚掠强服,且合其辞,若无可疑者。稹适行部,意其有冤,乃驰入县狱,尽得其冤状,释出之。已上二事,并见本传。

  薛向枢密,提点河北刑狱。

  时深州武强县有盗杀人,而夺其财。尉以失盗为负,捕平人掠服之,置赃于外以符其语。向得而疑之,亲引问,直其冤,免死者六人,正其尉故入之罪。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此三者,皆与孔循虑囚事类矣。非有他术,俱尽心察情,故能释冤也。

  19、府从事发瘗(庐陵、歙县二事附)和载玉堂闲话云:近代有人,因行商回,见妻为人所杀,而失其首。既悲且惧,以告妻族。乃执婿送官。不胜捶楚,自诬杀妻。狱既具,府从事独疑之,请更加穷治,太守听许。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又问:“颇有举事可疑者乎?”一人对曰:“某处豪家举事,只言殂却奶子,五更初,墙头舁过凶器,极轻,似无物,见瘗某处。”亟遣发之,乃一女子首。令囚验认,云:“非妻也。”遂收豪家鞫问,具服:“杀奶子,函首埋瘗,以尸易囚之妻,畜于私室。”婿乃获免。

  按:此汉干佑中,王仁裕所说五代时事也。顷闻一事,与此相似;又闻一事,颇亦类此。并附于后:

  太平州有一妇人,与小郎偕出,遇雨,入古庙避之,见数人先在其中。小郎被酒困睡,至晚始醒,人皆去矣,嫂已被杀,而尸无首。惊骇号呼,被执送官,不胜考掠,诬服强奸嫂,不从而杀之,弃其首与刀于江中,遂坐死。后其夫至庐陵,于优戏场认得其妻,诸伶悉窜,捕获伏法。盖向者无首之尸,乃先在庙中之人也。伶人断其首,易此妇人衣,而携以去。小郎之冤如此,以无善疑从事故也。然则赃证未明,狱可遽决乎?

  宣、歙间有强盗,夜杀一行旅,弃尸道上,携其首去。将晓,一人继至,而践其血,亟走避之。寻被追捕系狱,半年不决。有司切欲得首结案,乃严督里胥,遍行搜索。会一丐者病卧窑中,即斩以应命。囚亦久厌考掠,遂伏诛。后半年,强盗始败于仪真。狱成,验所斩首,乃瘗于歙县界。彼里胥之滥杀,与平民之枉死,皆缘有司急于得首以结案也。然则追责赃证,可不审谨乎?

  此皆政和中事,可为典狱之戒,故附着之。发瘗事又见迹贼门。

  20、许宗裔验赃王蜀时,有许宗裔守剑州。部民被盗,灯下识之,迨晓告官。捕获一人,所收赃物,唯丝絇、线而已。宗裔引问,缧囚诉冤,称是本家物,与被盗人互有词说。乃命取两家缲车,以丝絇量其大小,与囚家车车工同。又问:“线胎心用何物?”一云:“杏核。”一云:“瓦子。”因令相对开之,见杏核,与囚款同。于是被盗人服妄认之罪,巡捕吏当考决之辜。指顾之间,便雪冤枉。旧不着出处。验赃事又见证慝门。

  21、萧俨祷神南唐升元格:“盗物及三缗者,死。”庐陵豪民曝衣,失新洁衾服直数十千。村落僻远,人罕经行,以为其邻盗之。邻人不胜楚掠,遂自诬服。诘其赃物,即云:“散鬻于市。”无从追究。赴法之日,冤声动天,长吏以闻。先主命员外郎萧俨覆之,俨斋戒祷神,伫雪冤枉。至郡之日,天气晴和,忽有雷声自西北起,至失物家震死一牛,剖其腹,而得所失物。乃是为牛所啖,犹未消溃也。出郑文宝南唐近事。旧集不载。

  按:此非智算所及,盖获冥助尔,实至诚哀矜之效也。

  22、高防校布(邵晔、梁颢二事附)高防,初事周世宗。知蔡州时,部民王乂为贼所劫,捕得五人,系狱穷治,赃状已具,将加极典。防疑其枉,取赃阅之,召乂问:“所失衫袴是一端布否?”曰:“然。”防令校其幅尺,广狭不同,疏密有异。囚乃称冤。问:“何故服罪?”曰:“不任捶楚,求速死耳。”居数日,获其本贼,而五人得释。防后事本朝,终于尚书左丞。见本传。

  按:防校布事,与许宗裔验赃术同。然所获衫袴本非真赃,若其不幸而疏密、广狭如一,则奈何?苟于情理有可疑者,虽赃证符合,亦未宜遽决。

  雍熙中,邵晔谏议,为蓬州录事参军。知州杨全性率而悍,部民十三人被诬为劫盗,悉置于大辟。晔察其枉,白请再劾,不听。乃取二人弃市,余械送阙下。翌日,果获正盗。全坐削籍为民。晔赐绯鱼,授光禄寺丞。见晔本传。

  景德中,梁颢内翰知开封府时,开封县尉张易捕盗八人,狱成,坐流。既决,乃获真盗。御史台劾问得实,官吏皆坐贬责。见当时诏令。

  此乃但凭赃证,不察情理,而遽决之者也。盖赃或非真,证或非实,唯以情理察之,然后不致枉滥。可不鉴哉!可不谨哉!

  23、向敏中诘僧(王晦叔一事附)向敏中丞相,判西京。有僧暮过村舍求宿,主人不许。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是夜,有盗入其家,携一妇人并囊衣,逾墙出。僧不寐,适见之。自念不为主人所纳,而强求宿,明日必以此事疑我,而执诣县矣。因亡去。夜走荒草中,忽坠眢井。而逾墙妇人已为人所杀,尸在井中,血污僧衣。主人踪迹,捕获送官。不堪掠治,遂自诬,云:“与妇人奸,诱以俱亡。恐败露,因杀之,投尸井中。不觉失脚,亦坠于井。赃与刀在井旁,不知何人持去。”狱成,皆以为然。敏中独以赃、仗不获,疑之。诘问数四,僧但云:“前生负此人命,无可言者。”固问之,乃以实对。于是密遣吏访其贼,食于村店,有妪闻其自府中来,不知其吏也,问曰:“僧某狱如何?”吏绐之曰:“昨日已笞死于市矣。”妪叹息曰:“今若获贼,如何?”吏曰:“府已误决此狱,虽获贼,不敢问也。”妪曰:“然则言之无害。彼妇人,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问:“其人安在?”妪指示其舍。吏往捕,并获其赃,僧始得释。一府咸以为神。见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士之察狱,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遽决。

  王晦叔丞相知潞州时,有杀人狱已具,晦叔察情非是,而面讯之。其人自谓不获真杀人者无免理,终不自明。僚属皆言无足疑。固留不决,而密以物色捕杀人者,得之。作辨狱记,以戒理官。见尹洙龙图所撰神道碑。

  此其终不自明,与僧云“无可言者”类矣。而皆不敢遽决,卒能获贼释冤,岂非尽心矜谨之效欤!

  24、钱若水访奴(姜遵一事附)钱若水,为同州推官。知州性褊急,数以胸臆决事不当,若水固争不能得,辄曰:“当陪奉赎铜耳。”已而,果为朝廷及上司所驳,州官皆赎论,知州愧谢。已而复然,前后如此数矣。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参军鞫之。录事尝贷钱于富民不获,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弃尸水中,遂失其尸,或为元谋,或从而加功,皆应死。富民不胜榜楚,自诬服。具上,州官审覆无反异,皆以为得实。若水独疑之,留其狱,数日不决。录事诣若水厅事,诟之曰:“若受富民钱,欲出其死罪邪?”若水笑谢曰:“今数人当死,岂可不少熟观其狱词邪?”留之且旬日,知州屡趣之,不能得,上下皆怪之。若水一日诣州,屏人言曰:“若水所以留其狱者,密使人访求女奴,今得之矣。”知州惊曰:“安在?”若水因密使人送女奴于知州所,知州乃垂帘,引女奴父母问曰:“汝今见汝女,识之乎?”对曰“安有不识也?”因从帘中推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其人号泣不肯去,曰:“微使君之赐,则某灭族矣。”知州曰:“推官之赐也,非我也。”其人趣诣若水厅事,若水闭门拒之,曰:“知州自求得之,我何与焉。”其人不得入,绕垣而哭,倾家资以饭僧,为若水祈福。知州以若水雪冤死者数人,欲为之奏论其功,若水固辞,曰:“若水但求狱事正,人不冤死耳,论功非其本心也。且朝廷若以此为若水功,当置录事于何地邪?”知州叹服曰:“如此,尤不可及矣!”录事诣若水,叩头愧谢,若水曰:“狱情难知,偶有过误,何谢也。”于是远近翕然称之。未几,太宗闻之,骤加进擢,自幕职半岁中为知制诰,二年中为枢密副使。见涑水纪闻。

  按:若水雪富民冤,犹非难能,唯其固辞奏功,乃见器识绝人,宜乎知州叹服也。

  姜遵为开封府右军巡院判官时,有二囚,狱具,将抵死,遵察其冤状而出之。故事:雪活死囚当赏。遵恐以累前狱吏,乃不自言。与若水固辞之意同矣。然亦终于副枢。见本传。

  25、王利阅狱(向傅亮、余良肱二事附)王利郎中通判沧州时,阅具狱,有群盗,当就死。利察其气貌非作恶者,密讯之,颇得其冤状。乃留不决,且索境内。后数日,尽获真盗,赖免者七人。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故以二事附于后云:

  向傅亮少卿知管城县时,有杀人者,狱已具。傅亮察其情之非是,将释而更捕之,佐吏咸以为不可。后数日,果得真杀人者。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此以情理察之者也。

  余良肱大卿,初为荆南司理参军。有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独以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曰:“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白请详捕,果获真杀人者。见本传。此以事迹察之者也。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当兼察其情理、气貌,故着此三事。

  抑又有说焉,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受捕贵详,戒在苟简,苟简则犯法者幸免。惟缓于狱,而详于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斯可贵矣。明谨君子,当如是也。

  26、任中正劾吏任中正尚书知益州时,眉州青神县吏光宝家为盗所劫,耆保言是夜雷延赋、雷延谊皆不宿本舍,县尉即捕系之。县吏王嗣等恣行考掠,皆死于狱。有顷,本州获劫光宝家贼七人,始知赋、谊之冤。中正劾治其事以闻,王嗣等四人并配隶他郡,而优恤被枉之家。见景德中诏令。

  按:县尉苟欲逃责,亦或捕系平民,况其事迹涉于疑似。惟听者宜察耳,不当容吏恣行考掠,使负冤而死也。以未论决,而贷长吏,亦云幸矣。此可为典狱之鉴,故特着之也。

  27、张保雍入鄂张保雍刑部为湖北转运使时,鄂州置场,市民炭。常时,吏先署入抄文为足,而实尚留民家未入,比漕发,乃直取载之。州将挟情,使税官按劾,坐盗当死者十八人。保雍自荆南单船六日夜入鄂州,直其冤,笞守吏数人而已。见曾巩舍人所撰神道碑。

  28、张温之问冤张温之待制提点淮南刑狱。时杨崇勋知亳州,恃恩恣横。知蒙城县王申以公事忤之,即械送狱。温之往问,得其冤状,既出申,又擿奸吏十数辈黥配之。见本传。

  按:市炭冤状难明,知县冤状易见。然苟非勇于义者,岂能奋而为之乎!

  29、张尧佐覆治(强至一事附)张尧佐宣徽,初为筠州推官。时吉州有道士,与商人偕行,夜宿邮舍饮,而商人暴卒。道士惶恐遁去,为逻者所获,捕系百余人。转运使命尧佐覆治,尽得其冤而释之。见本传。

  按:强至省判初为婺州浦江令。时有民与其母税邸舍于道,客有过者,暴病,未及闻县而死。县尉希功,往执其母,榜之。其子惶恐,即自诬杀客。至为研核,得其情而释之。见曾肇内翰所撰行状。

  夫逆旅之冤,与道士类矣。苟非尽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状也。

  30、程琳图火程文简公琳,知开封府。会禁中大火,延两宫。宦者治狱,得缝人火斗,已诬服,而下府,命公具案狱。公立辨其非。禁中不得入,乃命工图火所经。而后宫人多而居隘,其烓灶近版壁,岁久,燥而焚。曰:“此岂一日火哉!”乃建言:“此殆天灾也,不宜以罪人。”上为缓其狱,卒无死者。公在府,决事神速,一岁中狱常空者四五。见本传。 按:琳图火所经处,以辨掠服缝人之非,是也。火发于后宫,而人多居隘,苟欲根治,岂无枉滥?故曰:“此殆天灾,不可罪人。”于是为宽其狱,岂有冤死者耶!

  31、强至听谳(乐蔼一事附)强至祠部为开封府仓曹参军时,禁中露积油幕,一夕火,主守者法皆应死。至预听谳,疑火所起,召幕工讯之。工言:“制幕必杂他药,相因既久,得湿则燔。”府为上闻。仁宗悟曰:“顷岁真宗山陵火起油衣中,其事正尔。”主守者遂傅轻典。亦见行状。

  按:梁天监中,长沙宣武王将葬,而车府忽于库失油络,欲推主者。御史中丞乐蔼曰:“昔晋武库火,张华以为积油幕万匹必然。今库若有灰,非吏罪也。”既而检之,果有积灰。时称其博物宏恕。出南史乐蔼传。

  此皆油中火发,非人所致。主者但有守护不谨之罪尔,坐以失火,则为冤死也。

  32、钱冶取证钱冶屯田为潮州海阳令时,郡之大姓某氏火,迹其来自某家,吏捕讯之,某家号冤不服。太守刁湛曰:“狱非钱令不可。”冶问大姓,得火所发床足,验之,疑里仇家物,因率吏入仇家取床折足合之,皆是。仇家即服曰:“火自我出。故遗其迹某家者,欲自免也。”某家乃获释。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此盖仇家放火也。察某家号冤之情,据仇家放火之证,情理、证验灼然可见,彼安得不服乎!此善推事者,故能释冤也。

  33、王珣索牍王珣少卿,知昭州。有告伪为州印者,系狱久不决,吏持其文不类州印。珣为索景德以前旧牍,视其印文,则无少异,诬者立雪。盖吏不知印文更时也。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告者造诬也,但见其不类而告之耳。所印文书景德时事,当索景德以前旧版校之。吏不思此,乃令久系,亦可怜哉!唯珣尽心,于是获释,不然则必冤死矣。

  34、刘贺察情刘贺承制,初举进士,为怀州修武令。民有醉不能归者,其侣得其衣以还其家。醉人道毙,丧家遂执以诉。贺曰:“以衣还者,非所以杀也。”由是得免。段少连荐贺可为将,自著作佐郎改内殿承制。见吕大防丞相所撰墓志。

  按:此非诉者造诬也,但痛夫毙者,故疑其杀耳。若不遇贺以情理察之,则彼负冤未易得释也。

  35、徐起请避徐起谏议,知处州。先有囚罪不应死,而吏挟私傅致之,囚伺间逸去,后籍其家赀。比起至,乃自归,陈其冤。起为请于转运使,更用他官覆治,乃得免。见本传。

  按:囚之逸去,以逃死也。自归诉冤,有足矜者。起若辄自治之,则疑有心矫枉,故请更用他官覆治,而囚得免死,合于公议矣。此不唯善释冤,抑亦善避嫌也。36萧贯受诉(此后五条并伸冤事)萧贯兵部知饶州时,有抚州司法孙齐者,高密人,初得嘉州司法,先娶杜氏,留里中;更绐娶周氏与抵蜀。罢归,周氏恚其绐,欲诉于官,齐断发誓出杜氏。授歙州休宁尉,得倡陈氏,又纳之。代授抚州司法,乃窃取周氏所生子秃秃,合杜氏、陈氏载之抚州。未几,周氏亦与弟来,欲入据其舍。吏遮以告。齐归,捽置庑下,出伪券曰:“若佣婢也,何敢尔耶!”遂与陈氏杀秃秃,瘗寝后。周氏诉于州,不直;诉于转运使,不听。久之,以布衣书里姓联诉事,行乞道上。或教周诉于饶。齐非贯所部,受而行之,转运使始遣吏按鞫,得实。狱上,更赦,犹停齐官,徙濠州。见曾巩舍人所撰秃秃记。 按:冤枉弗释,非仁也;冤抑弗伸,非义也。仁义之道,并行而不悖者,故于释冤继以伸冤也。齐非所部,而贯受诉,岂侵官也?盖曰天下之恶一也,受朝廷寄委者皆当疾之也,礼所谓“无畏而恶不仁者”,贯近之矣。不可与代庖人治庖者同义也。转运使闻其受诉,始遣吏按鞫,岂非有愧于贯而然欤?是于名教不为无补,故于伸冤首着之也。

  37、蔡高宿海

  蔡高,调福州长溪尉。县媪二子渔于海而亡。媪指某氏为仇,告县捕贼。吏皆难之曰:“海有风波,安知不水死乎?虽果为仇所杀,若不得尸,则于法不可理。”高独谓:“媪色有冤,不可不为理也。”乃阴察仇家,得其迹。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凡宿海上七日,潮浮二尸至。验之,皆杀也,乃捕仇家伏法。高,端明殿学士襄之弟也。见欧阳修参政所撰墓志。

  按:人之冤诉,苦于抑塞。谓不得尸则不可理者,岂非抑塞乎?夫尉以捕贼为职,苟不恤冤诉,是不勤职业,岂疾恶慕义之士所为乎!虽然,高受而理之,亦有以也。吏患不得尸,而尸在海者皆随潮出,第恐不幸潮落他境耳,故与媪约曰:“期十日,不得尸,则为媪受捕贼之责。”宿海上七日,而潮浮二尸至,此其至诚勤恤之效也。属吏所患何足虑!是以卒能伸冤也。

  38、陈荐任责(王璩一事附)陈荐资政,初为益州华阳尉。有盗杀人,弃尸民田。荐往验尸,旁一女子以移尸告。田主即杀女子之母,其家执以诉官。县欲文致杀二人罪,免荐失盗之责。荐曰:“是责何足避!不可使有冤不报,与囚自诬以死。”既而,果获真盗。见本传。

  按:田主杀女子之母,固当死矣,又使其自诬为盗杀人,则盗之罪幸免,而杀者冤弗报,咎莫大焉!乃以苟避简书之责耳,未为知轻重也。宁可己任其责,当使彼伸其冤,岂非君子之用心乎?

  大理寺丞王璩为越州剡县尉时,尝出,见尸覆水中,治之。或曰:“岁饥,人多死,未必有他故也。治之宁免捕贼之罚耶?”卒使捕贼。居数月,州已批罚,果得杀人者。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此其用心盖与高同,皆君子不苟者也。

  39、王罕讯狂王罕大卿知潭州时,有老妪病狂,数邀知州诉事,言无伦理,知州却之,则又悖詈,但命徼者屏逐而已。罕至,复出诉。左右欲逐之,罕令引归厅事。召之叩阶,徐问其意。妪虽语言杂乱无次,然时有可晓者。乃本为人嫡妻,无子,其妾有子,夫死,为妾所逐,家赀妾尽据之。屡诉不得直,因忿恚发狂。罕为直其事,尽以家赀还妪。见涑水纪闻。

  40、颡叫子诉冤沈括内翰云:世人以竹木牙骨之类为叫子,置喉中吹之,能作人言,谓之“颡叫子”。尝有病喑者,为人所苦,烦冤无以自言。听讼者试取叫子,令颡之作声,如傀儡子,粗能辨其一二,乃获伸。此亦可记。见梦溪笔谈。

  按:狂者人所忽略,喑者人所鄙弃,有冤不伸,斯亦可怜。故着此二事,使尽心君子得以为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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