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卷五

  ○听讼

  《易·讼卦》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又《丰卦》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诗》曰: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笺云:茇,草舍也。夫召伯听男女之讼,不重烦劳百姓,止舍于棠之下而听断焉。)

  又曰:《行露》,召伯听讼也。

  《周礼》曰: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云:"其直如矢。"束矢,其百个与?)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后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及使人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夫入金者,取其坚也。)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使善也。)以肺石达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之穷而无告也。)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

  又曰: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纷之。(邦成,谓若今时史事之比也。)

  又曰: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於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着也。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又曰: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辩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於国。司寇听其成於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狱讼成,士师授中,书其刑煞之成与其听狱讼者。

  又曰: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讯,言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时律过失煞人,不坐死也。玄谓识当也,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识以为甲而煞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误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忌有宰缮者而以兵矢投射也。)

  《礼》曰: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又曰: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司寇,秋官卿,掌刑者。辟,罪也。)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凡听五刑之讼,必厚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权,平也。)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意,思念也。浅深,谓俱有罪本心有善恶。)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尽其情也。)

  《传》曰:王叔陈生与伯与争政,(二子,王卿士。)王右伯与。(右助也。)王叔陈生怒而出奔。晋侯使士丐平王室,王叔与伯与讼焉。(事曲直。)王叔之宰与伯与之大夫瑕禽坐狱於王庭,士丐听之。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右亦之;所左,亦左之。"使王叔氏与伯与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王叔奔晋。

  《论语》曰: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又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片读为半。片言谓单辞也。折,断也。子路果取所知,言必直,故可令断狱也。)

  又曰:孟氏使阳肤为士师,(士师,典狱之官。)问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汉书》曰:于定国饮酒,至数石不乱。冬月治狱,请谳,饮酒益精明。

  《后汉书》曰:陈宠辟司徒鲍昱府。是时三府掾属专尚交流,以不肯视事为高。宠常非之,独勤心物务,数为昱陈当代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读汉志》曰:三公掾属二十四人,有辞曹主辞讼事也。)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因缘谓依附以生轻重也。)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二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

  又曰:王涣为洛阳令,以平正居身,得宽猛之宜。其冤嫌久讼,历政所不断,法理所难平者,莫不曲尽情诈,压塞群疑。又能以谲数发擿奸服,(谲诈数术也。)京师称叹,以为涣有神算。

  又曰:法雄为青州刺史,界内肃清。雄每行部,录囚徒,察颜色知情伪,长吏不奉法,即解印去之。

  《魏书》曰:廷尉高柔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役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雠乎?"对曰:"夫良善。""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疏喙子文,久求不得。"时子適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问所坐。言次:"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耶?"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己煞礼,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头具首煞礼本末、埋葬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辞往掘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人。

  《晋书》曰:陆云为浚仪令。云到官肃然,下不能欺,市无二价。人有见煞者,主名不立。云录其妻,而无所问。十许日遣出,密令人随后,谓曰:"不出十里,当有男子候之与语,便缚来。"既而果然。问之具服,云与此妻通,共史其夫,闻妻得出,欲与语。惮近县,故远相邀候。於是一县称为神明。

  又曰:邓攸尝诣镇军将军贾混。混以人讼事示攸,使决之。攸不视曰:"孔子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混奇之,以女妻之矣。

  又曰:符融仕符坚,为司隶校尉。京兆人董丰游学,三年而返,宿妻家。妻为贼所煞,妻兄疑丰煞之,送丰有司。丰不堪楚掠,自诬引煞妻。融察而疑之,问丰曰:"汝行往还,颇有怪异及卜筮否?"丰曰:"初将发,夜尝梦乘马南渡水,返而北渡水,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而视之,见两日在於水下,马左白而湿,右黑而燥。寤而心悸,窃以为不详。问筮者,筮者曰:'忧狱讼,远三枕,避三沐。'既至,妻为具沐,夜授丰枕。丰记筮者之言,皆不从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寝。"融曰:"吾知之矣。马左而湿,湿,水也;左水右马,冯字;两日,昌字也。其冯昌煞之。"乃获昌,诘之。具首服,本与其妻谋煞董丰,期以新沐枕枕为验,乃误中妇人也。

  《宋书》曰:傅琰为山阴令,有卖针卖糖妪争丝,各言己者,诣琰。琰挂而轻鞭之,有铁悄,乃罚卖糖者。又有二老争鸡。问何食,一云食粟,一云食豆。剖之见粟,罚言豆者。人畏如神明。

  《后魏书》曰:辛祥为并州平北府司马,会刺史丧,朝廷以其公清,遂越长史敕行州事。祥初在司马,失白璧,还兵药道显被诬为贼。官属推处,咸以为然。祥曰:"道显面有悲色。察狱以色,其此之谓乎?"苦执申之,月馀,别获贞贼。

  又曰:李崇为扬州刺史。先是,寿春县人荀泰有子三岁,遇贼亡失,数年不知所在。后见在同县人赵奉伯家。泰以状告,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断。崇曰:"此易知耳。"二父与儿各在别处,经禁首墚,然后遣人告之曰:"君儿偶患,向己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荀泰即号啕,悲不自胜。奉伯咨嗟而己,殊无痛意。察知之,乃以儿还泰,诘奉伯诈状。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子,故妄认之。"

  又曰:斐安祖弱冠,州辟主簿。民有兄弟争财,诣州相讼。安祖召其兄弟,以礼义责让之。此人兄弟明日相率谢罪,州内钦服之。

  又曰:唐和为内都大官,评决狱讼,不加捶楚,款获实者甚多,世以是称之。

  又曰:司马悦字庆宗,历位豫州刺史。时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赍钱五千,死於道路。郡县疑人张堤为劫,又堤家得钱五千。堤惧掠,自诬言煞。至州,悦观色,疑其不实。引见毛奴兄灵之谓曰:"煞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得何物?"灵之曰:"惟得一刀削。"悦取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乃召州内刀匠示之,属有郭门者前曰:"此刀削门手所作,去岁卖与郭人董及祖。"悦收及祖诘之,及祖款引。灵之又於及祖身上得毛奴所着皂襦,及祖伏法。悦察狱,多此类也。

  《后周书》曰:建德二年冬,帝听讼於正武殿,自旦及夜,继之以烛。

  又曰:柳庆为雍州别驾,有贾人持金二十斤诣京师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常自执管钥。无何,缄闭不异而失之,谓是主人所窃。郡县讯问主人,遂自诬服。庆闻而叹之,乃召问贾人曰:"卿钥恒置何处?"对曰:"恒自带之。"庆曰:"颇与人同宿乎?与同饮乎?"曰:"日者曾与一沙门再度酣宴,醉而昼寝。"庆曰:"主人以痛自诬,非盗也。彼沙门乃贞盗耳。"即遣吏逮捕沙门,乃怀金逃匿。后捕得,尽获所失之金。

  又曰:柳庆,有胡家被劫,郡县按察,莫知贼所。邻近被囚系者甚多。庆以贼徒既众,似是乌合,既非旧交,必相疑阻,可以诈求之,乃作匿名书,多榜官门曰:"我等共劫胡家,徒侣混杂,终恐泄露。今欲首,惧不免诛。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庆乃复施免罪之榜。居二日,广阳王欣家奴面缚自告榜下,因此推穷,尽获党与。庆守正明察,每叹曰:"昔于公断狱无私,辟高门以待封。傥斯言有验,吾斯庶几乎?"

  又曰:苏绰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一先修心,其二敦教化,其三尽地利,其四擢贤良,其五恤狱论,其六均赋役。文帝甚重之,常置诸座右。

  《隋书》曰:韦鼎为光州刺史,有人客游,通主人家之妾。及其还去,妾盗物於夜逃亡,寻於草中为人所煞。主家知与妾通,因告客煞之。县司鞫问,具得奸状,因断客辜。狱成,上於鼎,览之,曰:"此客实奸而非煞也。乃某寺僧诋妾盗物,令奴煞之。赃在某处。"即放此客,遣掩僧,并获赃物。自是部内肃然,咸称其有神。

  又曰:辛公义为牟州刺史,下车先至狱中,因露坐牢侧,亲自验问。十余日间,决断咸尽,方还大厅。授领词讼,皆不立文案,遣当直佐寮一人侧坐谇问。事若不尽,应须禁者,公义即宿厅事,终不还閤。人或谏之曰:"此事有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无德可以导人,尚令百姓系於囹圄,岂有禁人在狱而心自安乎?"罪人闻之,咸自款服。后有欲诤讼者,其乡闾父老遽相晓曰:"此盖小事,何忍勤劳使君。"讼者多两让而止。

  《尚书大传》曰:听狱之术,大治有三:治必宽,宽之术归於察,察之术归於义。(察犹审也。)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古之听狱者,言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是故听民之术,怒必思兼,怒小罪勿兼。(怒,贵也,责因之罪必思义,谓思其辞,思其主。思义,重大罪求可以出之者也。)

  又曰:孔子如卫,人谓曰:"公甫不能听狱。"(公甫,鲁大夫。)孔子曰:"不知公甫之不能听狱也。(答而反之。)公甫之听狱也,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民近礼矣。"

  《春秋元命包》曰:树棘槐,听讼於其下。棘赤心有刺,言治人者原其心,不失赤,实事所以刺人,其情令各归实。槐之言归也,情见归实也。

  《山海经》曰:夏后启之臣曰孟徐,是祠神于巴。人(听其狱讼,谓之神主。)讼于孟徐之所,(人断之也。)其衣有血者乃执之。

  《会稽典录》曰:郡署锺离意北部督邮,乌程男子孙常,常弟烈分居,各得田半顷。烈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烈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烈儿长大,讼常。掾史议皆曰:"烈孙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孙也。"意独曰:"常身为遗父,当抚孤弱,是人道正义。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路,贪利忘义。烈妻子虽以田与常,困迫之至,非私义也。请常田俾烈妻子。"於是众议尾馛夺意之理。

  又曰: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也。为荆州刺史,行部到南鲁县,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上未常见刺史班秩,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徒,诫长吏勿废旧仪。上林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分帷以其中,夷吾省录囚徒。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奸民,何得言和。且观刺夫决当云何。顷,夷吾呵之曰:"亭长,诏书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三老孝悌,免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章帝叹曰:"使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特迁钜鹿太守。临发,陛见,赐车马剑带,敕之曰:"钜鹿剧郡,旧为难治。以君有拨烦之才,故特授任,无毁前劳。"

  张斐《律序》曰:情者,心也。心戚则动情,动於中而形於言。畅於四支,发於事业。是故奸人则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贾谊《新书》曰:梁尝有疑狱,群臣半以不当,半以为当罪。虽然,王亦疑。梁王曰:"陶朱公贤。"以而问曰:"梁有疑狱,吏半以为不当,半以为当。奈何?"朱公曰:"臣鄙民也,不知。家有二白璧,其泽相如也,然有其价: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王曰:"径与色泽相如也,一者千金,一者五百金,何也?"朱曰:"侧而玩之,一者厚倍,是以千金。"梁王曰:"善。"故疑狱则从去,赏疑则从与。梁国大悦。(《新序》同也。)

  《淮南子》曰:越王决狱不当,援刀自割,而战士毕死,感於恩也。

  又曰:秦始皇昼决狱,夜理书。

  《说苑》曰:劭公述芝芼桑蚕时,不欲变民事,故不入邑中,舍乎甘棠之下,而听断焉。

  《风俗通》曰:沛郡有富家公,赀二千馀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女不贤,公痛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书,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又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谨案: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得其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则不能全护,故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乎?夫剑者,亦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问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此凡庸何能用虑强远如是哉?"悉夺取财以与子,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於是论者乃服。

  又曰: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被戴。后人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共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劾实,两人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耳,何足纷纷自致县官?"呼骑吏断缣,各与半,使追听之。后人曰:"授恩。"前撮之缣主称怨。宣曰:"然固知其当尔也。"因诘责之,具服,悉俾本主。

  又曰: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屋,两妇俱怀妊。大妇数月胎伤,因闭匿之。产期至,到乳舍,弟妇生男,夜因盗取。争讼三年,州县不能决。丞相黄霸出殿前,使卒抱儿去两妇各十馀步,叱妇自往取之。长妇把持甚急,儿大啼;弟妇恐伤害之,因乃放与,而心甚凄怆。霸曰:"此弟妇子也。"责问大妇,乃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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