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生

  湖南某,能记前生三世。一世为令尹,闱场入帘。有名士兴于唐被黜落,愤懑而卒,至阴司执卷讼之。此状一投,其同病死者以千万计,推兴为首,聚散成群。某被摄去对质。阎王问曰:“尔既衡文,何得黜佳士而进凡庸?”某辨曰:“上有总裁,某不过奉行之耳。”阎罗即发一签,往拘主司。勾至,阎罗即述某言。主司曰:“某不过总其大成;虽有佳章,而房官不荐,吾何由见之?”阎罗曰:“此不得相诿,其失一也,例合答。”方将施刑,兴不满志,戛然大号;两墀诸鬼,万声鸣和。阎罗问故,兴抗言曰:“笞罪太轻,是必掘其双睛,以为不识文字之报。”阎罗不肯,众呼益厉。阎罗曰:“彼非不欲得佳文,特其所见鄙耳。”众又请剖其心。阎罗不得已,使人褫去袍服,以白刃劙胸,两人沥血鸣嘶。众始大快,皆曰:“吾辈抑郁泉下,未有能一伸此气者;今得兴先生,怨气都消矣。”哄然而散。

  某受剖已,押投陕西为庶人子。年二十余,值土寇大作,陷入盗中。有兵巡道往平贼,俘掳其众,某亦在中。心犹自揣非贼,冀可辩释。及见堂上官亦年二十余,细视则兴也。惊曰:“吾合休矣!”既而俘者尽释,惟某后至,不容置辨,立斩之。某至阴司投状讼兴。阎罗不即拘,待其禄尽。

  迟之三十年兴方至,面质之。兴以草菅人命罚作畜。稽某所为,曾挞其父母,其罪维均。某恐后世再报,请为大畜。阎罗判为大犬,兴为小犬。某生于顺天府市肆中。一日卧街头,适有客自南携金毛犬来,大如狸。某视之,兴也。心易其小,龁之。小犬咬其喉下,系缀如铃。大犬摆扑嗥窜,市人解之不得。两犬俱毙。

  并至阴司,互有争论。阎罗曰:“冤冤相报,何时可已?今为若解之。”乃判兴来世为某婿。某生庆云,二十八举于乡。生一女,娴静娟好,世族争委禽焉;皆不许。过临郡,值学使发落诸生,其第一卷李生;即兴也。遂挽至旅舍优待之。问其家适无偶,遂订姻好。人皆谓怜才,而不知其有夙因也。及完娶,相得甚欢。然婿恃才辄侮翁,恒隔岁不一至其门。翁亦耐之。后婿中岁淹蹇,苦不得售,翁为百计营谋,始得连捷。从此和好如父子焉。

  异史氏曰:“一被黜而三世不解,怨毒之甚至此哉!阎罗之调停固善;然墀下千万众,如此纷纷,毋亦天下之爱婿,皆冥中之悲鸣号动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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